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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店“傍名牌”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分类:发布时间:2015-01-14 13:12:16阅读:

       近日,浦口区工商局接到某知名品牌公司投诉称,位于浦口区汤泉街道的某珠宝行所销售的玉器、黄金饰品上所标注的标识,与该公司商标相同,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同时,该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该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接到举报后,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上述地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正在销售的玉器、黄金饰品的标识与某知名品牌公司相同,而店主却无法提供所销售上述产品的进货票证等相关资料。

       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述39件玉器饰品、3件黄金饰品采取了先行扣押措施,并通知该店店主到辖区工商所做进一步调查。经询问,该店主承认上述玉器、黄金饰品是今年年初从福建莆田的一个玉器批发市场购买的,但该店主无法提供销售该批饰品商家营业执照的具体信息,同时自己也没有建立相关的销售记录,但是根据店内商品价签以及店主供述,该批侵权饰品货值大约有一万多元。

       日前,南京浦口区工商局已查获这起销售名牌玉器、黄金饰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侵权商家被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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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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