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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有违道德 不能注册商标

分类:发布时间:2015-01-13 15:35:38阅读:

 近日,市民胡先生向本报打来法治热线咨询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胡先生说,他在家中排行老三,朋友都戏称他为“小三”,而胡先生家祖传制作姜糖的手艺。近期,胡先生想在市场上销售自己家的姜糖,并且以“胡小三”为名注册商标。对此,胡先生咨询“小三”一词在当今社会具有贬义,这种词汇能否成为商标名呢?

  解答: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也不得作商标使用。据此,“小三”一词与社会主义道德背道而驰,不能成为商标名。滨海时报记者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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