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发布时间:2021-06-30 15:18:00阅读:次
盲盒市场规模已达数百亿,在设计层面上,从盲盒公仔到外包装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本文通过案例详细剖析。
作者 | 观海编辑 | 玄袂
#01
盲盒市场发展现状
时至今天,潮流玩具不再是小众的兴趣爱好,也不再是在小群体范围内流转的产品。各式各样的潮流玩具已经在中国以及全球市场显露出巨大的消费动能。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潮玩经济市场规模达到了294.8亿元并将保持扩张态势,预计2021年将以30.4%的增速升至384.3亿元[1]。
潮流玩具主要可分为手办模型、盲盒公仔、BJD玩具(球形关节人偶玩具)、艺术玩具等四大类。从购买品类分布来看,目前消费市场上盲盒销售更为火爆。而盲盒行业中的佼佼者,当属泡泡玛特公司。其凭借在“艺术家发掘”“IP孵化运营““消费者触达”以及“潮玩文化推广与培育”等四个环节发力,成为盲盒行业的龙头企业。如果对盲盒产业链进行拆分,可发现其上游是IP的孵化与运营,中游是生产工厂、零售渠道、玩具展览、线上平台,下游则包括各类二手交易市场。分析认为,对于包括泡泡玛特在内的盲盒公司而言,是否具有强而有力的IP孵化与运营能力,是其区分于传统玩具厂的关键[2]。因此,甄别与把控潮玩盲盒设计环节中的法律风险非常重要,下文也将尝试分析盲盒设计当中存在的风险。
#02
盲盒设计涉及的法律风险
通过数据库检索并设置检索条件“关键词:盲盒”与“案由:民事”,搜索结果共42篇裁判文书【检索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从数量上看,目前与盲盒直接相关的司法纠纷并不多;从审理年份上看,涉盲盒的民事案件自2019年出现;从案由上看,以上42件案件主要以知识产权纠纷为主(其中绝大部分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即便涉及盲盒的民事纠纷数量不多,但仍可发现其中主要是知识产权相关纠纷。而盲盒产业链条当中,又以设计环节与知识产权更为联系紧密。正如盲盒消费者看重的远非成本十几元的玩具实体,而是其背后被赋予的无形的IP价值。盲盒的设计内容是否合规,应是盲盒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的内容。此外,因为盲盒商品形态的特殊,一般而言盲盒包括盲盒内公仔以及盲盒外包装,所以盲盒公仔以及外包装可能因为使用不同类型的设计素材,而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
就盲盒公仔部分,其生产流程主要是“设计、原型、翻模、涂色、钢膜、量产”。设计师事先完成公仔原画的创作,尔后在设计原画的基础上进行模具制作和生产。因此,盲盒公仔在线条、色彩搭配等步骤上具有体现设计师独到构思的空间,该部分构思的表达被认定为立体的美术作品。同时,这部分构思也成为吸引消费者重复购买的重要因素。但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立体设计或相关标识等,存在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风险。
1、使用立体形象的风险
擅自使用他人的已有的立体设计,涉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如“梅格屋人体惊悚模型玩具”案[3],案涉玩具是原告株式会社梅格屋(Megahouse)以人体模型为设计模板,针对脸部着重进行卡通化设计,对人体器官进行了富有个性化的艺术加工,艺术性较强,独创性较高。与此同时,由于该玩具的艺术性和实用性观念上可分离,在排除实用功能部分后,该玩具仍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表达,因此可作为美术作品保护。被告文盛塑胶玩具公司未经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案涉玩具的复制、发行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此外,盲盒公仔本身也可能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例如泡泡玛特的molly公仔系列。泡泡玛特在“游戏器具和玩具”分类上将其molly公仔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后续基于该外观设计专利,衍生出其他系列的盲盒公仔。在此情况下,其他盲盒经营者为免侵权,应在拟人的基础上进行更多独特的设计。
如在“巧克喵”案中[4],原告泡泡玛特诉称被告若态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chocat巧克喵战!女神”(巧克喵)系列盲盒与其molly公仔构成近似。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消费者除了关注产品整体形状之外,还会对眼睛、嘴部等面部五官以及发型上的不同予以特别关注。由于巧克喵与molly公仔在面部五官、发型以及服饰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巧克喵眼睛更尖,而molly眼睛是大而圆;巧克喵的刘海有两处分岔,发梢末端垂直,而molly的刘海处没有豁口,且发梢末端有层次向上翻卷等差异),且前述差异会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综合来看,被控侵权的巧克喵的外观设计与涉案molly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实质性差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由此可见,在进行拟人向盲盒公仔设计时,不同盲盒经营者应注意在面部五官、表情、发型以及服饰等方面进行构思,以免与市面上已有专利设计产品产生近似。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他人作品以设计、制作包含盲盒在内其他产品并发行的,且情节严重的,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而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在“李某等侵犯著作权”案(乐拼系列案件)中[5],案涉公司不仅承担高额的损害赔偿责任,背后的相关人员最终也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当中,乐高公司所设计生产的拼装立体模型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玩具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李某等人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生产模型玩具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与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立体玩具无实质性差异,构成对该立体玩具的复制。此外,由于本案被告李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3.3亿余元,最终李某等人因擅自复制乐高公司的美术作品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九千万元。
2、使用平面形象的风险
与著名IP联动,也是盲盒公仔设计的重要来源之一。如泡泡玛特就与米奇老鼠、小黄人、凯蒂猫等IP进行合作。
由于该等IP的平面形象通常情况下因为具有独特的审美意义,进而可被认为受我国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如果盲盒设计生产者擅自使用其他权利人的IP的平面形象,将他人该等形象生产制作成立体的盲盒公仔,则这种行为将涉及侵害平面形象的复制权(直接生产其平面形象的)或者改编权(与原平面形象相比发生创作性变化的)。如果将该等盲盒公仔用于展览或者销售,还则将涉及侵害平面形象的展览权、发行权。
如在“哆啦A梦案”中[6],原告艾影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以及进行维权的权利。“哆啦A梦”在漫画书中是静态的美术作品,在动画电视剧中是多幅美术作品连续播放形成的动态形象,均属于美术作品。被告亿众传媒公司提供的“哆啦A梦”立体模型是将“哆啦A梦”从平面的美术作品复制形成的立体形象,其整体造型、细节特征、组成颜色均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复制提供了涉案“哆啦A梦”模型,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被告提供涉案“哆啦A梦”模型及有关宣传广告用于万达商业公司在商场内外进行展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展览权。
3、擅自使用名人肖像的风险
部分盲盒经营者为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注意与购买,可能在特定名人肖像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作(如Q版化)以设计制造盲盒公仔。如果经艺术创作后的形象,与该名人仍能够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的,则该盲盒经营者将涉嫌侵犯该名人的肖像权。此外,按照《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认定肖像权侵权并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因此盲盒经营者不能以“为爱发电”为由擅自使用名人肖像。此外,如对该形象出现不当处理,形成丑化、歪曲的效果,将会侵害该名人的名誉权。
盲盒外包装设计上的风险如在2020年4月,部分商家“为致敬钟南山院士”,制作了1:24、1:18与1:6的比例的“白衣天使钟南山”手办模型[7]。但经消费者再三问及是否获得钟南山院士的肖像授权时,绝大部分商家回复并未获得。此等情况下,即便是出于致敬目的,未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生产带有其肖像的手办或其他类型公仔玩具的,仍属于肖像权侵权行为。
由于盲盒销售形态的特殊,消费者首先注意的是盲盒外包装,因此如何设计出时尚且富有吸引力的包装,是每一位盲盒经营者都需要思考的问题。因此,知名盲盒系列的外包装,也容易成为被抄袭的对象。
抄袭他人盲盒外包装设计,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在全国首例盲盒盗版侵权纠纷“福兮(广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潼南区乐而学文具店侵害作品复制权案”中[8],原告福兮公司将其生产的盲盒外包装箱平面展开图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书。而被告销售的“盲箱超级豪华组合”外包装经比对与原告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极其相似。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为竖行长方体外包装盒的展开图,外包装盒正面和背面的设计系通过对文字、图形、色彩的选择及编排,整体构成一种独创性的表达,故原告主张著作权的“盲箱”包装盒展开图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涉案产品外包装盒的设计未经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判决被告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包装盒和赔偿维权合理开支1500元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也正因盲盒公仔与盲盒外包装物理上可相互区分,因此本案中被告被要求销毁的是”盲盒外包装盒”而非“盲盒”本身。
如攀附市面上已有其他品牌的良好商誉,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特定商品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则可能涉嫌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而且如果侵权时间长、非法获利大,法院可处于高额的赔偿。在“乐高诉乐拼”系列案中[9],乐高公司设计创作了多款拼装积木玩具,并持有“乐高”商标以及在积木拼装玩具上有独特的颜色组合、表现形式以及整体视觉效果。在本案中,美致公司等被告使用与“乐高”系列商标近似的“乐拼”系列标识,导致公众混淆,削弱“乐高”系列商标的显著性以及损害了其市场商誉。加上美致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设计性和组织性极强,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法院遂改判赔偿额自300万元至3000万元。